相关文件: 《井研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井研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井研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项目对全县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调动全县“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重点项目实施,保障项目落地建设,提高项目推进效率,根据《乐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撑作用大,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井研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履行县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申报县重点项目范围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在县域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县域内的省市重点项目。
(三)交通、水利、城建、能源、通信、园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五)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技术改造、能源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
(六)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项目。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县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的其他项目。
(八)中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国家和省市重点关注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纳入。
第六条 县重点项目包括加快前期、续建、新开工三类项目。加快前期项目是本年度无法开工建设,需要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续建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县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第八条 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国有企业根据第五、六、七条所列范围、分类和条件,每年9月底向县发改局进行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县发改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县发改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条 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县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6月底前进行一次适当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调整出县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县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增列入县重点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重点项目按照启动前期一批、新开工一批、加快建设一批、竣工投用一批四个批次组织实施。启动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确保当年开工建设;加快建设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投用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县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生成、前期、建设、投运全过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作为县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按照职能职责,分级分类统筹项目的规划论证、谋划生成、滚动储备、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配合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以及做好外部配套、社会稳定、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项目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县重大项目储备库,每季度组织集中申报入库,积极推动储备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对暂时无法实施、需退出储备库的项目加强跟踪。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强化协同推进机制。按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做好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资金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用地保障;县商务经济合作局负责牵头做好招商引资;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井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电力、交通、通讯、供气、供水等施工保障以及前期审批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按月调度机制。县发改局开展县重点项目月调度,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每月25日前向县发改局准确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县发改局就每月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任务清单等制发简报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建立分级协调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项目成立工作专班,由牵头部门召集每月至少研究1次;对分管领域相关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召集每月专题研究1次;对特别重大的,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每季度集中研究1次。对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由县发改局通过“发点球”方式,移交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第十九条 完善县领导牵头县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明确县级重点推进项目的挂联县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实行“挂图作战、定期调度、按期销号”等制度,督促加快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牵头单位和个人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在推进县重点项目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发改局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成熟度,设立项目前期经费专项预算,用于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环节,推行靠前服务、容缺受理。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市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县重点项目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县重点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县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做好项目融资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用足用好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支持县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县重点项目建设。县财政局负责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按期发布县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驻研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井研信贷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增加贷款投放规模。鼓励县属国有企业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县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县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平衡方案。对暂未纳入用地计划保障的,要积极争取上级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环评审批服务。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健全项目工作队伍。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申报、协调、推进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县发改局建立全县项目工作联络员名单,定期开展项目业务培训,提高全县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督导督查。县发改局会同县委目标绩效办、县政府办督查室、县“常青树”项目建设推进督导组,每季度开展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考核奖惩。县发改局对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推进县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作为项目工作评优选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纪委监委对在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故意推诿扯皮、履职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严重滞后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在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