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嘉: 你好。你咨询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能否在单位报销一事,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职工应由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该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应缴费比例,而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不符,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能由企业承担。 因此,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法在单位报销。 经办人:余江,联系电话:3712255。 井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