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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千佛镇石家桥村5组、21组统征解体依据和征地补偿不到位问题

发 件 人:

乐山市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信件类别:

县委书记信箱

发件时间:

2016/1/17 17:14:03

回复部门:

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内容:

乐山市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你单位反映征地补偿不到位和相关诉求事项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反映从2009年起按统征解体对千佛镇石家桥村5组、21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至今公司(锦绣花园农家乐部分)未得到妥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不到位也未拆迁,请求提供征地补偿不到位的理由

 石家桥村5组、21组土地位于机械制造工业集中区。2009年实施征地时,为有利于两个组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避免分期征地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经村民大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实施统征统拆。按照征地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对两个组的人员全部落实了征地补偿安置,其中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做到了应保尽保,安置人员所需基本养老保险费、货币安置费、失业保险补助金、青苗附着物补偿费、非耕地补偿费等都全部落实到位。两个组的农房82户全部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落实了补偿,应享受房屋安置的276人全部在乐满地安置点分配新房入住。涉及需要搬迁的个体企业(除锦绣花园内农家乐的房屋外)也全部签定协议落实了补偿并按期进行了搬迁。因被征地需要补偿安置的主体系石家桥村5组、21组的成员,你不是被征地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两个组的征地安置对象,自然就不能享受征地安置补偿。虽然锦绣花园内的农家乐房屋未拆迁补偿,但也不属于征地安置补偿,并且从始至今仍在经营餐饮服务业。政府任何部门也没有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和损毁,为此,反映石家桥村5组、21组征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不属实。 

 二、请求明确至今未挂牌出让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石家桥村5组、21组的土地分别列入了我县2008年第3批、2011年第1批、2012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文号分别为川府土[2008]758号、[2011]482号、[2012]877号,共批准征收两个组土地418.59亩。被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已属于国有,并已将大部分土地供给了机械制造项目企业使用。虽有少量土地未实行招、拍、挂供地,也系暂时没有安排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纳入政府的国有土地储备库,今后有新的建设项目时予以供地。你司租赁土地修建的少量建筑物待供地前必须协商处理好拆迁补偿问题。 

 三、请求依法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你单位(吕素珍)于2000年租赁千佛镇石家桥村5组、21组土地种植树木花卉苗圃。2003年未办理用地手续修建房屋开办《锦绣花园》农家乐。2006年将农家乐转租给研城镇居民张育林经营,转租期限为3年。张育林在此期间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了加固和维修。2009年转租期届满后于当年4月18日又续签了为期10年的农家乐承包经营合同,(即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合同约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根据当时合同,吕素珍同意张育林在现有场地内可以依法扩建一个占地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餐饮大厅。2009年下半年根据规划开始对石家桥村5组、21组实施征地,锦绣花园农家乐也处于该范围内。为尽快落实搬迁补偿,县重推办会同千佛镇政府参照相关规定,对吕素珍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清点核实。经协商,对所有树木花卉苗圃(不含建筑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988851.3元,按照协议约定已先后3次共计付款938851.3元,剩余50000元待吕素珍协助锦绣花园农家乐的建筑物补偿签订协议时一并支付。      

 由于张育林与吕素珍就建筑物赔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育林不同意对其租用的建筑物进行丈量,故对转租的建筑物未能签订拆迁协议进行补偿。张育林于2015年8月又对经营场地进行了改扩建。

 综上所述,没有出现侵害你公司合法权益的现象,反而存在租赁土地者和休闲餐饮承包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获利,同时存在违章搭建、扩建房屋的问题。锦绣花园的农家乐建筑物拆迁属于重推项目的扫尾工作,待县住建局提出处理意见后,重新商定对锦绣花园内的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的案。

回复时间:

2016/2/3 1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