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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公租房、廉租房

发 件 人:

肖雪梅

信件类别:

政府县长信箱

发件时间:

2015/10/17 9:44:08

回复部门: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内容:

肖雪梅,你好!

  你在县长信箱咨询关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及办事流程,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井府办发〔2015〕21号《井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井研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流程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需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满2年的;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无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3平方米。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满2年的;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无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3平方米。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农民工家庭)。是指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申请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户籍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申请人需持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无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3平方米。

 (四)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外来务工家庭)。是指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家庭(个人)。申请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申请人需持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无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3平方米。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社保等缴纳年限的限制。

如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种条件可在申请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或务工企业所在的社区进行申请,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已截止,截止日期(2015年12月28日9:00至2016年1月29日18:00止)。               

  特此回复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22日

回复时间:

2016/3/31 15: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