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网友在县委书记信箱留言的回复 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第二条“保障对象”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第三条“保障办法”中的五种安置方式涉及人员(包括咨询人提出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中的“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社保安置人员),范围是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镇政府审核公示,县自然资源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千佛镇石家桥村20组和23组及共裕村19组和20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0年8月12日报经县政府批准,本次征地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及社保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均是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和县政府批准方案实施,没有违背省、市文件规定。 根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对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核定年限统一按15年执行,即:逐年为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支付缴费补贴、代缴费的年限合计按15年核定。”的规定,反映人的母亲虽属征地安置人员,但在征地前自费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已在领取养老保险,按社保相关规定,一人只能享有一份养老保险,此次征地不能重复纳入社保,故不符合社保安置条件,不能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用。按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只能按个人账户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 如您还有疑惑,欢迎来电或来我处咨询,我们将耐心为您解释。 联系单位: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宋伟 联系电话:0833-3738537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2020 年9 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