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你的来信中提供的信息不具体,无法判断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你可以向县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咨询一下政策,联系电话0833-3738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