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②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③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以上八种情况,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