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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沐高速建设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规定标准执行。
2、仁沐高速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按川办发[2010]88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转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实行社保安置的占地农户户口转为城镇居民。
3、关于剩余的部分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户户口不变,其土地承包权30年保持不变。
此复
三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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