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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认定事实,归还财产.

发 件 人:

刘荣

信件类别:

县委书记信箱

发件时间:

2026/8/7 16:04:28

回复部门: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内容:

刘女士,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留言“2026年4月16日,井研县住建局例行安全检查,将我临时存放的93个私有气瓶全部扣押”问题已收悉。经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恳请井研县住建局重新核查本次扣瓶事件,依法更正产权认定错误,明确93个气瓶为我个人私有财产的问题;责令虹英气站立即归还全部93个气瓶,恢复我的个人财产权益的问题;如气瓶已被气站变卖、调换、处置,要求原价赔偿或等额归还同等合格气瓶的问题。

  2026年4月16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三江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时,发现您经营的矿泉水门市及地下室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瓶共计93瓶,该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属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现场溯源,违规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瓶登记在井研县虹英液化气充装有限公司名下。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企业立即排除安全隐患,将违规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瓶运回至充装站妥善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如前所述,违规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瓶登记在井研县虹英液化气充装有限公司名下,我局依据登记结果责令企业排除安全隐患,符合法律规定。 

  您主张案涉气瓶由您实际出资购置,该事项属于您与该企业之间的民事财产纠纷,我局无认定产权归属、责令企业返还财产及赔偿的法定职能,建议您持出资、交易等相关凭证,与企业协商处理。如经协商仍无法化解争议,建议您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二)关于请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正式处理答复意见书的回复。

  本回复即为针对本次留言的正式答复,若您需要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书,可前往井研县住建局二楼城建股申请(地址:井研县研城街道桂花巷1号),我局将依法为您提供纸质文书。 

  联系单位: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云芳  联系电话:0833-3712533

  感谢您的留言。

回复时间:

2026/8/19 16: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