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实际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天宫山公园内房屋土地证问题 经调查核实,1999年11月20日,刘建芳(刘桂芳妹妹)与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井研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天宫山公园内管理房,房屋建筑面积50.1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98平方米,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建芳并非刘桂芳。2000年3月,刘建芳对该房屋进行维修扩建,2000年8月2日,办理房产证,产权证号:权0012378,建筑面积162.14平方米,因当时房产证与土地证为两本证,需分开办理,而天宫山公园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为绿化用地,该处房屋既不是刘桂芳本人房屋且刘桂芳提供的房屋建设手续中刘建芳签名字迹存在问题(多处签名字迹并非同一人字迹,且多处内容存在后续改动),缺乏办理土地证的政策支撑依据,我局又无办理土地证的职责权限。故我局不能为其办理土地证,并建议当事人刘桂芳采用司法途径解决该事项。综上,反映人反映不属实,提出的办理天宫山公园内房屋土地证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刘桂芳天宫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刘建芳房屋征收参照2023年实施的井研县土湾桥巷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征收谈判(共 同参照《井研县2020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刘桂芳表示自己房屋曾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有营业执照,要求按非宅(商业)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协商,最终确定由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最终评估价为4120元/平方米。此评估价格为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得出的结论,征收部门无法干预,经调查该房屋性质为住宅,故不能按照非宅(商业)进行征收补偿。若刘桂芳本人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估公司进行咨询和反映,也可自行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再次进行评估。 (三)关于刘桂芳和刘安康租赁场地问题 关于刘桂芳租赁场地问题,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园林站赔偿刘桂芳投资款,但不支持刘桂芳要求园林站赔偿剩余年限经营损失的诉求。园林站已按照判决要求支付了原告刘桂芳的投资款537817元,评估费5300元,剩余年限(23年零11个月)管理费7175元,合计550292元,信访人反映的刘桂芳租赁场地的事项已经结案。 关于刘安康租赁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9月6日到期,租赁者应腾退租赁场地。 联系单位: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廖敏 联系电话:0833-3714145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