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收到反映后,我局高度重视,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川(2018)井研县不动产权第0005831、0005832、0005833、0005834、0005835、0005836、0005837号7个不动产权证书,是按照申请人一并申请、法院嘱托和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合并办理的遗产继承转移登记和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办理遗产继承转移登记是根据井研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1124执287号之一)依嘱托予以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之规定,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井研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遗产继承转移登记时,可依据部分当事人申请办理,无需您本人到场及签字。办理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是依据您父亲谢某成与谢某鹏、谢某、周某富签订的《赠与合同》予以登记的行政行为。您父亲谢某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所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并且其与受让人谢某鹏、谢某、周某富均签订了《赠与合同书》,明确将其所持有的62.5%不动产份额分别赠与上述三人。同时,您父亲谢某成对于自身财产的处分,对您的正当权益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赠与行为无需征得您本人同意。 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10.1:“一并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7.本规范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符合遗产继承转移登记和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对前述两个登记事项予以一并办理转移登记。 综上,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法院嘱托和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7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行为,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您反映的事项前期已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均未得到支持。如您不服本处理意见,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您还有疑惑,欢迎来电或来我局咨询,我们将耐心为您解释。 联系单位: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杨冬 联系电话:0833-3713435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