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联系单位: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卢军 联系电话:0833-3715669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