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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优事

发 件 人:

范生

信件类别:

县委书记信箱

信件内容:

现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多少岁后,有哪些项目的优抚金,比如一次性奖励或每月多少等等?还有哪些优惠政策,比如买保险看病等方面?谢谢~~

发件时间:

2019/1/14 17:43:39

回复部门:

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如今独生子女家庭享有以下优待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四川省卫计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1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

 目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对象,每对夫妇每年可享受120元奖励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后终止。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根据《四川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目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可享受扶助金960元/人年,直至死亡为止。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根据《四川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目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可享受扶助金624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可享受扶助金7800元/人年,直至死亡为止。

 联系单位:井研县卫计局

 联系人:董仕才 联系电话:0833-3920221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卫计局

            2019年1月24日

回复时间:

2019/1/24 16: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