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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低保的问题

发 件 人:

罗强

信件类别:

政府县长信箱

发件时间:

2021/6/6 20:49:49

回复部门:

井研县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您在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低保政策,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420元/月.人,城市低保标准为620元/月.人),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均可按程序申请城乡低保。对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依规纳入低保。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有关部门(主要是医保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请以家庭为单位或参照“单人户”,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将按程序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以及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及时批准给予低保的,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联系单位:井研县民政局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3720542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民政局

2021年6月24日

回复时间:

2021/6/25 1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