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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复员安置

发 件 人:

沈嘉诚

信件类别:

县委书记信箱

信件内容:

我是一名2003年入伍2008年退役的复原军人。我复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当然现实确不是这样。2008年12月,我复原回到所在城市,我按照规定先去县民政局报道,反应了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意愿。但久经无果,于是我就按照信访规定逐级反映自己的诉求。2010年底,通过亲属帮忙在当地交通局找到了一份临时工作。但是真正上班的时间却是在2011年5月。月工资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7月。在这期间,我多次寻找当地民政部门反映自己安置工作的诉求。却被告知(要么被安置在私企那种没保障的单位,要么领取4万8千元的安置费用,自愿放弃安置)。2013年,时任当地县民政局长以及退役士兵安置办负责人找到我所在临时单位(县交通局)。不仅仅找到我直接领导,还找到时任交通局局长要求我领取一次性退伍安置费用。想以这样的方式给予压力让我领取安置费。当时我并没有妥协,我也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这样的一点点诉求。2014年7月,由于所在部门被上收至市级单位统一管理,上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所以,我们很多临时工或被迫或自愿的辞了职。由于我母亲曾经患有癌症,术后身体一直不好,现在又患有支气管扩张,经常咳血。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我家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家庭,没权没钱。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映都没有结果。但人总要生活啊,迫于无赖,我在2015年领取了这4万8千元的安置费外出务工。居无定所,朝不保夕的工作。今年也就是2018年2月1日,民政部发声对1978年以来的退役复员军人进行“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我很渴望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想在父母面前好好尽尽孝。对于当地民政部门对于我长达7年退役安置的不作为,我确实愤怒,但同时又很无奈,自己只是一个平头百姓。同时与我一同复原的战友却得到了安置,在水务局。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我的依据是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入伍。 我请求政府站在公正公平,合理合规的立场上,对于民政局不作为,以及时任民政局长以及复员安置办负责人到交通局给我压力逼迫我领取安置费给予合理的解答,我也会整理好资料,合理合规的逐级上访。

发件时间:

2018/2/9 23:55:32

回复部门:

井研县民政局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实际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我县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的文件精神执行的,2008年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的是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即自谋职业和安置工作相结合,对不愿自谋自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安置到企业。您当年既没有选择自谋职业也不愿到企业。

因您不愿到企业,所以安置办工作人员希望您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我们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是通过银行代发的,每年不愿安置的退伍军人的自谋职业补助金都通过存单或存折的形式发放。您退伍后一直未领取,为了便于财务管理,2014年9月县安置办将应发给您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取现并返回财政专户,2015年3月30日您主动到县民政局签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合同》并领取了此笔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金额为49462.9元(其中自谋职业补助金47445元、待安置期间生活费1000元、2014年9月2日前利息1017.9元)。

  联系单位:井研县民政局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民政局

           2018年2月14日

回复时间:

2022/2/22 15: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