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实际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乡低保。 一、户籍状况。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低保;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 二、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申请低保的条件之一。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等场所内的服刑人员。 (二)现行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年3420元。 三、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其他按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情形。 联系单位:井研县民政局 联系人:程志芳 联系电话:0833-3922869 感谢您的留言。 井研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