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张海等十三名环卫工人致电县长热线(信箱)反映问题现作出以下回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第三条规定,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我局根据张海等人所反映的社保补缴问题已进行查询核实,井研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17年6月对张海等十三名环卫工人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依法补缴,2017年7月7日进行缴费并已足额到账。 联系人:王婷,联系电话:3711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