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1份。 2. 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印章)1份。 3.《乐山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到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 4.《乐山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检表》和《乐山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各1份(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 5.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由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县没有鉴定权限。 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团山街555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底楼),联系电话:0833-2102576. 感谢您的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