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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达婚龄的未婚人员是否享受土地征收的“特殊安置”

发 件 人:

范范

信件类别:

政府县长信箱

发件时间:

2017/3/1 14:21:28

回复部门:

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内容:

范范您好!

您2017年3月1日来电在县长热线(信箱)咨询“如果井研县土地被征用,已达婚龄的未婚人员是否有特殊安置”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县执行的现行征地政策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2006年6号令)、《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8号令)、《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未对土地被征用时已达婚龄的未婚人员有特殊安置的规定。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亦未规定对已达婚龄的未婚人员在土地被征用时有特殊安置的规定。因此,对已达婚龄的未婚人员在土地被征用时不享有特殊安置。

  您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疑问可咨询县国资源局。电话:371992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此复

井研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7日

回复时间:

2017/3/7 15: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