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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加强对天然气和自来水公司的管理

发 件 人:

李林

信件类别:

县委书记信箱

发件时间:

2016/8/10 21:25:45

回复部门:

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

回复内容: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公司收费问题的回复

  经调查,目前井研天宝燃气公司收费工作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井研县城区供气由井研天宝燃气公司负责,公司采取当月气费次月初(1-10日)分别于中城街营业厅和城南街营业厅收取,也可通过用户预存气费和充卡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

为提高用户知晓率,特将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服务内容在公司营业厅张贴有《温馨提示》公示牌,在用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发放给用户的《天然气用户证》、《供用气合同》上分别进行了告知,还开通提供有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

  (二)公司为方便广大用户和保证用户利益,对预存费用不足的用户专门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用户续费,避免产生滞纳金;对通知后仍不缴费的欠费用户,采取再次电话催款和张贴《催款通知书》的方式要求用户缴纳气费。

  (三)对逾期通知后仍不缴纳气费和故意拖欠气费的,公司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取了3‰的滞纳金。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收取不超过应缴费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所以,该公司收取3‰的滞纳金符合规定。

鉴于用户反映天然气公司“在收费方面很不规范,在居民欠费的时候不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缴费”等问题,我局已督促该公司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办事流程,最大化方便用户,提高对用户的服务质量,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通短信通知平台,减少用户滞纳金的产生。

  二、关于供水公司收费问题的回复

经调查,目前井研兴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工作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井研县兴业供水公司采取当月水费次月(1日-25日)在公司收费大厅按月收取和用户预存水费按期扣除方式收取。

  (二)对于超过约定缴费时间未缴费的用户,为不影响用户用水,公司根据用户留存的联系方式,采取电话通知或上门通知用户缴纳当月水费;超过约定缴费时间较长或超过几个缴费周期的用户,实际缴费时产生了较高金额的违约金,公司根据用户超期缴费的具体原因(包括用户留存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不能及时通知用户缴费等)与用户协商,酌情减免,收取用户一定的违约金。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为保证水费资金的及时收取,在新用户安装时,公司与用户签订了《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工商局已备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用水人在每月25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第七条约定: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0.5%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县供水公司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供水合同收取了不超过0.5%的违约金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用户反映供水公司“在收费方面很不规范,在居民欠费的时候不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缴费”等问题,我局已督促该公司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提高对用户的服务质量,及时更新用户联系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通短信通知平台,减少用户滞纳金的产生。

感谢您的留言。

回复时间:

2016/8/17 10: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