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研城街道、宝五镇、千佛镇、集益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主要场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全县境内森林防火禁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2026年2月16日至2026年3月3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井研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重大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依职责批准。
五、禁止燃放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非专业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六、监督管理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二)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井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在禁放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县公安局:110;井研生态环境局:0833—3713337;县应急局:0833—3723523;县综合执法局:0833—3736378;县市场监管局:0833—3718588)。
七、本通告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井府通〔202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