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井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井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井研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井府办发〔2023〕2号)同时废止。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井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2.2成员职责
2.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 监测、会商、评估
3.1监测
3.2会商
3.3评估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5 应急准备
5.1应急减排清单
5.2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响应措施
6.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8.2资金保障
8.3物资保障
8.4技术保障
8.5通信保障
9 监督实施
9.1监督管理
9.2社会监督
9.3表扬鼓励
9.4责任追究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
10.2预案备案
10.3预案培训
10.4预案演练
10.5预案修订
11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控制、减轻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井研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井研县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急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联防联控。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预警要求,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聚焦社会关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工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基本一致。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凝聚社会共识,合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井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领井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各镇(街道)以及县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清单内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牵头制定、实施、落实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时绕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委办”)组织动态调整更新,经县环委会副主任同意后公布实施。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环委会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县环委办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职责
(1)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审判,依法审理执行环境违法案件。县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起诉涉及违法、犯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工作。
(2)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严控“两高”项目,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并在应急状态下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4)县经信局。负责编制分管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配合指导全县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5)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6)县民宗局。负责香蜡纸钱露天禁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大力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祭祀。
(7)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加强货车流量数据采集和运用。负责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对涉嫌大气污染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会同井研生态环境局开展移动源尾气抽测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承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设置预备费予以保障。
(9)井研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牵头动态更新、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10)县住建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严格落实建成区道路扬尘控制要求。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施工工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督促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11)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建成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应急管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餐饮油烟整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县城区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井研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落实片区禁烧责任。负责查处建设工地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12)县交通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方案,督促指导汽修行业喷涂作业落实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负责国省市县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等扬尘控制,落实应急状态下的管控措施。负责督促交通领域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制定落实错峰施工计划。负责督促全县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企业落实移动源管控措施。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辆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3)县水务局。负责督促水利工程领域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抓好秆秸离田管理。会同井研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监督管理。落实片区禁烧责任。
(15)县商务经济合作局。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6)县文广体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向旅游团队、游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和健康防护提示;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8)县应急局。负责监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的调整和管控。负责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19)县国资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属国有生产型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督促国企建设项目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2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分工落实锅炉节能环保工作。
(2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落实片区禁烧责任。
(22)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井研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等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23)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4)中国石油井研分公司、中国石化井研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主动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国网井研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及电力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环委办监控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企业用电情况以及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2.3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上级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各镇(街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落实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县环委会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 监测、会商、评估
3.1监测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会商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相应的污染天气时,县环委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联合预测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及时进行预报。在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预警。
3.3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委办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2预警发布
4.2.1发布时间
县环委办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4.2.2发布程序与方式
县政府授权县环委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其中,红色预警由县环委会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县环委会副主任同意后发布。
当接到上级预警通知时,县环委办随即发布预警通知,红色预警通知同步报送县环委会主任,橙色和黄色预警通知同步报送县环委会副主任。
4.2.3预警内容
预警通知包括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4.2.4发布对象及途径
县环委办以文件形式将预警通知发至各成员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统一刊播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通知,依据本预案及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相应响应措施。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4.3.1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通知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研判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4.3.2预警解除
经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测后,未来预警区域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或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环委办按相关程序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5 应急准备
县环委办负责动态调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县级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并动态更新。
5.1应急减排清单
5.1.1编制原则
生态环境、经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
5.1.2总体要求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性分析,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根据涉气源类环保水平采取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
工业源管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移动源管控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
施工扬尘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5.2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督促指导涉气企事业单位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按照“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原则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和实施方案上载明的应急减排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当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保持一致,减排措施发生冲突时应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为准。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Ⅰ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收到预警通知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落实预警响应措施,强化督促检查,以达到预警响应目标。
6.2.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和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倡导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合理增加城市公交运输车辆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企业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工程和绿色标杆工地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拆除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施工作业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除重污染天气绩效引领性商混站外,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强化应急保障,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县城区和城郊以及国道213线交通疏导,实施远端、近端分流,执行货车限行、绕行措施,除特殊车辆外,禁止除办理入城证以外的非生产生活需要的重、中型货车(黄牌)在县城区内道路上行驶。除紧急抢险作业机械外,全县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气象干预措施。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6.2.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物流等运输大户(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6.2.3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6.2.4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县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6.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6.3.1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县环委办。
6.3.2报告时限
县环委办应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0.5小时内上报至县政府。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次日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责任部门于每日12:00前向县环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6.3.3事件通报
县环委办应将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和事件情况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通报。
7 信息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 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县、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和气象预报人员素质的能力培养,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能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8.2资金保障
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要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有序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推进建设一体化监控体系、网格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向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
8.5通信保障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 监督实施
9.1监督管理
县环委办及各成员单位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发布、应急减排响应情况。
9.2社会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通过网络平台、“心连心”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的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县环委办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9.3表扬鼓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4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地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实施集团和区域限批。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
县环委办、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0.2预案备案
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县级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环委办备案。
10.3预案培训
县环委办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10.4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10.5预案修订
县级人民政府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1 附则
本预案由县环委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