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关于《井研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井研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井研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象为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
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县食安办对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安办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按程序报审印发。
第七条 对各镇(街道)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食安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察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