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井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井研县税务局等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事宜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井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 号 |
对应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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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县级权力 行使部门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县级权力行使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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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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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新增。 |
行政 确认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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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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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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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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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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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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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 |
行政 处罚 |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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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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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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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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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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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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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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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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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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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市场监管局 |
3664 |
行政 处罚 |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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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后,已无相关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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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市场监管局 |
3732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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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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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市场监管局 |
3806 |
行政 处罚 |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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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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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市场监管局 |
3672 |
行政 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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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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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市场监管局 |
3687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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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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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市场监管局 |
3688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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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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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省市场监管局 |
3689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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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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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市场监管局 |
127 |
行政 强制 |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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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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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市场监管局 |
128 |
行政 强制 |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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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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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市场监管局 |
4050 |
行政 处罚 |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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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笫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相关处罚,且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已有相关事项,故对此事项作取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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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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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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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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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新增。 |
行政 处罚 |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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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996 |
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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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整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整合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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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000 |
行政 处罚 |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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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对应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 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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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县级权力 行使部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县级权力行使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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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四川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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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新增。 |
行政征收 |
延期申报纳税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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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四川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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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新增。 |
行政 征收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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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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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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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省税 务局 |
207 |
行政 征收 |
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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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变更(新增子项1 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新增子项。 |
行政 征收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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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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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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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井研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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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四川 省税 务局 |
207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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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变更(新增子项1 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新增子项。 |
行政 征收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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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井研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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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