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一图读懂 井研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井研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九届井研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井研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井研县加强涉改乡镇干部周转房保障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职工周转房是指按照《井研县加强涉改乡镇干部周转房保障工作方案》修建、租赁、购置的,供单位干部职工临时休憩、住宿,由单位划定的住房。
第三条使用周转房的人员为单位在职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等。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使用条件
(一)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二)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周转房。
(三)在集镇内无住房。
(四)非井研户籍的外地干部优先安排。
第五条符合使用条件的干部职工,需使用职工周转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签订使用合同后,作为享受周转房对象予以发放,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六条职工周转房采取有限范围内无偿使用,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调整。镇(街道)党政办是职工周转房管理部门,按照“只住不售、周转使用”原则,考虑职工需求,负责职工周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等有关事务。
第七条使用职工周转房的职工应严格周转房的管理。
(一)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负责周转房内外清洁卫生及管护。
(二)规范设备设施使用,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居住人负责修复并赔偿。
(三)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楼内或留宿。
(四)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确需简易装修的,须向镇(街道)党政办提出申请,经镇党委(研城街道)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居住人自理,迁出时由居住人自行装修部分归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不得拆除或破坏;若居住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费用由居住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退出程序
第八条退出条件
(一)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三)存在违规使用情况的。
第九条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由居住人提出申请后,予以收回。因工作变动,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经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违规使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第四章监督措施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是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周转房日常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严格予以处理。
(一)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自居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收取住宿费用,并给予全镇(街道)通报批评,以后不得居住职工周转房。
(二)经县发改局、镇(街道)两次检查核实,1个月内居住房屋均非本人居住的,按照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三)因居住人自身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安全事故的,追究居住人责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居住房屋内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的,除收回住房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视为自动放弃,由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强占职工周转房的,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收取住宿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