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研城街道城中村(白塔街2号、4号)实施棚户区改造,并依法对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井研县研城街道白塔街2号2幢和白塔街4号1幢、2幢居民户房屋。〔具体以井研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棚改项目(A区1段)征收范围平面图为准。〕
二、征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三、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井研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棚改项目(A区1段)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收补偿。
四、征收部门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工作人员
井研县棚改工作组杨文钦等人。
六、征收投诉单位和电话
井研县棚改工作组,电话:0833-372083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或安置。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井研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棚改项目(A区1段)征收范围平面图
2.井研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棚改项目(A区1段)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
附件2
井研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棚改项目
(A区1段)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法律依据
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井研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三年计划》(2018—2020年),结合井研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井研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二期棚改项目划分为A区和B区实施。本次征收范围:A区1段(研城街道白塔街2号和4号)。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生效条件
(一)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范围通告》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以段为单位的签约率达100%后,启动征收补偿程序;若以段为单位的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率未达到100%时,终止征收程序。
(三)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以段为单位的签约率达到100%后,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签订的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四条 安置补偿方式
该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施货币化安置补偿两种方式,住宅类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实施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被征收房屋、土地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非住宅类、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实施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实施货币化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不统一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而以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研城街道城区商品住房市场均价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安置方式,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
第五条 安置补偿标准
(一)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记载或依法确认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计算产权调换实施货币化安置面积。
(二)征收住宅的,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补偿。一个独立的产权单元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时仍按一户确认。
第三章 安置补偿面积的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征收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若被征收人认为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可书面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现行规范、房屋原设计平面结构(功能)进行复核,其结果须经房管部门审核确认,相应的复核测绘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三)被征收人自行配建房屋按临时建筑处理,临时建筑只作补偿不作面积安置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非住宅建筑性质和用途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载明为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底层房屋,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房屋产权证没有载明为非住宅,也没有相应的批准手续,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底层房屋,若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经营两年以上,且有两年以上纳税凭证的,视为非住宅进行补偿。
第四章 安置补偿面积单价及金额的计算
第八条 征收部门结合调查和评估,本次安置补偿的价格按3480元/平方米计算。
第九条 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及临时建筑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面积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实施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15%给予面积奖励。逾期未签订模拟协议的,不予奖励。货币化安置补偿计算公式如下: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5%)×商品住房市场均价。
(二)按期签订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30日至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搬迁交房通告》规定时间内及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不同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2万元;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4万元;100平方米以上的5万元。逾期未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特殊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困难家庭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双困家庭”补助:被征收人家庭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按50平方米认定安置补偿面积。
(二)“重度残疾家庭”补助:被征收人家庭有壹级、贰级重度残疾人员(凭相应证件)的,另行补助5平方米的安置补偿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人。
第十二条 征收非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有关补助费:
(一)按被征收非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计算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符合条件并按时签订协议的可给予评估价的1%—10%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按12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第六章 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办法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发布《搬迁交房通告》后,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2个月内,由征收部门支付30%的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剩余70%资金在被征收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相关事宜后的5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一)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以外他处有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且已提交他处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四川省规定的人均最低住房面积标准)的房屋所有权证、个人申请及书面承诺等相关手续,经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住房应是国有土地上依法开发的商品住房。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经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前不得解除、变更、注销购房合同或转让他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残值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在征收协议签订前,因发生房屋买卖、赠与、死亡等行为的,被征收人应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被征收房屋为已经出租的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即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属设施设备及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附件
附属设施设备及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类 别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
地板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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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地面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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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砖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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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棚(望板)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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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门 |
300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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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 |
200元/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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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缸 |
1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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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 |
1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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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盆 |
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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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缸 |
1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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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200元/台 |
移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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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式大便器 |
1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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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式大便器 |
8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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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
60元/㎡ |
如涉及多户共同建造的,由相关被征收人商议后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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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坎 |
160元/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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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立 户 头 |
水表 |
4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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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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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表 |
1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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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独 立 户 头 |
水分表 |
2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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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分表 |
300元/户 |
|
|
气分表 |
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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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建 筑 |
砖混结构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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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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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房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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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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