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四川省首批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川办函〔2015〕1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5〕44号)要求,结合井研实际情况,制定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和四川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发挥住房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防灾救灾,拓宽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我县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对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试点工作高效推进,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二)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相应的保险技术,转移巨灾风险。重视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防范和化解风险机制,保障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稳步推进。
(三)自愿参保。不断培养城乡居民保险意识,深入开展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居民了解掌握住房地震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等内容,自愿投保。
(四)财政支持。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参保机制和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稳定性;实施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居民投保成本,增强吸引力。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 驰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宋晓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萧鸣镝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 炼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叶 勉 县经信局局长、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冯 颜 县财政局局长
李 佳 县住建局局长、县防空和防震减灾办主任
唐朝忠 县农业局局长、县委农工办主任
许元胜 县发改局副局长
金明庆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 凌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 宇 县残联副理事长
王雪华 人保财险井研支公司经理
代长春 中华联合井研县支公司经理
刘 珊 中航安盟井研县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由叶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统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会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
2.县发改局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参与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
3.县民政局负责利用现有体系资源,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络,支持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并配合提供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4.县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执行地震保险基金运行相关管理政策。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
6.县住建局(县防空和防震减灾办)负责支持开展井研县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负责统计汇总全县各区域民房抗震设防实施情况及民房分布、结构占比、建筑成本、建筑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数据资料;负责提供居民房屋数据信息,为保险承保理赔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服务。
7.县委农工办、县残联负责统计整理全县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情况等数据资料,为保险承保理赔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服务。
8.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职责和规定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9.各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宣传、动员和具体实施工作。指导所辖村(居)委会核实提供投保人逐户信息,并根据城乡标准收取居民个人应缴部分保费,在首席承保人处办理正式保险。
10.试点期间,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井研县支公司共同承办。各公司共享政策、共担风险。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公司为首席承保人,负责试点方案的推进、承保出单、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支付、工作总结及协调共保体等各项工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井研县支公司负责协助首席保险人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试点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方案
(一)试点地区。井研县所有的乡镇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2015年参保率达到30%(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100%参保),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再逐年提高参保率。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确保试点工作的统一推进,试点首年全县统一选定投保档次。农村住房保险金额为20000元/户、保险费为76元/户;城市住户保险金额为50000元/户、保险费为60元/户。“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群体按最低档自付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待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后,可视具体情况调整保额档次。
(四)保险标的。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且长期居住的永久性房屋,不包含室内外附属设施和室内财产。
(五)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自愿续保。
(六)保险责任。因震级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VI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III级(即中等破坏)及III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上所涉震级和烈度均以国家地震部门公布为准,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以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24335-2009)为准〕。
五、资金配套
(一)保费构成。普通城乡居民承担40%的保费支出,省财政提供30%的保费补贴,县财政提供30%的保费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部分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提供50%的保费补贴,县财政提供50%的保费补贴。
(二)财政配套。县财政定期核定保险数据,并将省、县财政配套保费补贴资金划转至首席保险人。
六、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即日起—2015年12月16日)。印发《井研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启动大会。
(二)推动实施阶段(2015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31日)。各乡镇政府、保险经营机构和新闻媒体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相关制度和政策宣传。乡镇及其所属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开展业务宣传推动、承保资料收集、保单发放、投保情况公示等相关工作;保险经营机构负责出单、收费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在12月15日前完成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投保工作。乡镇及其所属居委会、村委会在12月27日前完成普通城乡居民投保工作。首席保险人在12月30日前按省财政厅下发的保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供承保信息,申报补贴资金。
(三)总结扩大试点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8日)。及时总结经验,优化试点方案,逐步扩大住房地震保险试点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