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井研县居民用气顺价调整方案和井研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井研县居民用气顺价调整方案
(一)居民用气顺价调整的背景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文件中“自2019年6月10日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方要根据居民用气负荷特点,积极充分协商,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游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气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一经签订,严格执行。”的规定,上游供气方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分别在2021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2024年4月1日共3次上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5%、15%、3.5%,累计上调门站价格18.5%。为减轻燃气经营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全市统一开展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大背景下,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本次仅对2021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2次上调15%的价格进行顺价调整,即:由1.53元/立方米调整为1.7595元/立方米,累计上调0.2295元/立方米。
(二)价格调整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背景
2010年,经县物价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后,井研县物价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井价发〔2010〕32号)文件中明确“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今后天然气销售价格随上游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的规定,但因时间较长,且联动机制不详细、不具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适应上游门站价格变动形势,规范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亟须重新建立井研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依据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文件要求:国家未放开非居门站价格前,尚未核定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定价管理权限,适应当前以及2016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办法。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文件要求: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后的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创造条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用气类别相应同向调整。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对于居民、非居民、车用CNG等不同用气类别,应设置不同的联动周期和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应长于其他用气类别。为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联动周期建议为1年。
5.《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文件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气一、二、三阶梯及合表价格比1:1.2: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