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卫健医罚〔2022〕002号 第1页,共2页 被处罚人:井研****大药房,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号,投资人:**,男,汉族,**岁,身份证号码:********************,住址:井研县研城镇**楼,电话:***********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20日9时50分对你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而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对井研****大药房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2.井研****大药房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对井研****大药房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4.坐诊医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对坐诊医师****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坐诊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7.坐诊医师****《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8.坐诊医师****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6月19日开具的《中药处方笺》63张; 9.井研****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 在调查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2-1027),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而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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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续 页 第2页,共2页 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24日在井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103办公室向你单位送达了井卫健医罚告[2022]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而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贰拾柒元(¥2527.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井研县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盖章) 2022 年6月24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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