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卫健医罚〔2022〕003号 第1页,共2页 被处罚人:***,男,**岁,身份证号码:******************,现住井研县研城镇雍景蓝庭***号 ,电话号码:********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20日9时50分对井研****大药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对井研****大药房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2.井研****大药房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对井研****大药房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4.坐诊医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对坐诊医师***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坐诊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7.坐诊医师***《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8.坐诊医师***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6月19日开具的《中药处方笺》63张; 9.井研****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 在调查你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2-1028),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我局认为: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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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续 页 第2页,共2页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给予你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24日在井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103办公室向你送达了井卫健医罚告[2022]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元(¥2500.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井研县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盖章) 2022 年6月24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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