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卫健医罚〔2022〕001号 第1页,共3页 被处罚人:***诊所,地址:井研县研城镇**街*号,经营者:***,男,汉族,**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街*号,电话:***********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3日接投诉举报对你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对***(性别:女,身份证号:******************,住址: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开展诊疗活动。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对**诊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2.**诊所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诊所经营者***《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对**诊所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7.投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投诉人***女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投诉人***男朋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对投诉人***女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11.对投诉人***男朋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12.***口述,***代写中药单子原件2份; 13.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在调查你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22年6月3日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2-1024),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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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续 页 第2页,共3页 我局认为: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书》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你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9日在井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103办公室向你送达了井卫健医罚告〔202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3000g;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玖拾玖元(¥4399);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井研县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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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续 页 第3页,共3页 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盖章) 2022 年 6月 14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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