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井研县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井委办发〔2022〕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招商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井研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综合能耗等准入条件,市场主体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税收纳税义务地在井研县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县商务经济合作局作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制定全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推介和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组织开展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拓展招商渠道。筹备联席会议,统筹开展招商项目的洽谈、评审、签约、跟踪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工作,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各产业招商引资活动的主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负责开展产业项目包装推介;牵头负责或配合做好招商项目的分析论证、商务洽谈、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项目签约、落地建设等工作;负责选派“一对一”服务专员,跟进意向性项目,保障项目顺利签约落地。
第五条 要素保障部门是招商引资活动的重要服务部门,负责为全县招商项目提供注册登记、立项审批、土地供给、用地规划、资金配套、财政扶持、人才引进等服务;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合作部门开展项目的分析论证、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履行招商引资属地责任,配合做好招商项目的分析论证、商务洽谈、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项目签约、落地建设等工作,参与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推动项目顺利签约落地。
第三章 招商引荐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依据县域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承载空间、资源要素、产业配套、发展趋势等,包装生成一批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项目,在每年一季度报县商务经济合作局汇总分析。
第八条 县商务经济合作局要根据项目包装情况,牵头编制项目推介资料,充分发挥商(协)会、驻外招商组、专业招商组、驻研企业、来访企业、招商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参与项目推介会、洽谈会等招商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项目推介。县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推介招商项目,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推荐形式,并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介。
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应当遵循“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的基本原则,全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镇(街道)负责人要加强与在外成功人士对接联系,广泛收集投资信息线索,完成招商引资推荐任务。
第四章 项目落地流程
第十条 招商项目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农业、工业、服务业(含文旅)拟投资额度分别达到0.3亿元、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为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按本办法落地流程执行;其余招商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参照本办法落地流程执行,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统一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项目信息,积极开展前期对接,了解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选址要求等情况,配合投资主体到项目意向选址地点进行考察,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落地可能性(准入、选址、环保、安全、能耗、效益)进行初步论证,开展投资主体背景审查,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经初步分析论证,投资项目基本具备落地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分析报告送分管县领导审签后,送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纳入招商项目台帐,列为招商项目继续推进,启动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投资主体提供的资料开展深入调查工作,尽量全面掌握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股权组成、经营范围、投资案例、税务、社保、征信、行政处罚,以及项目的生产原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产品市场等情况。
第十四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启动专家评审,对项目可研报告或计划书进行审核,研判项目是否继续推进。评审会议资料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招商项目,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对项目落地涉及的核心条款进行深度会商,并与投资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启动项目评审,对项目落地进行审核确认。评审会议资料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通过项目评审的招商项目,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及要素保障部门配合,草拟投资协议并征求财政、审计、司法等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其中,第一、二、三次产业拟投额度分别达到0.5亿元、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报县政府审议、县委审定)。
第五章 企业服务
第十七条 已签约的招商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进后续投资、开工、经营、政策兑现等企业服务。期间需要素保障部门协助的,要素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服务专员,“一对一”服务签约项目落地和企业经营。由服务专员负责与企业联络,掌握、协调落实企业落地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力求建成项目尽快投产、达产。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验收,确保尽快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议。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机制,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听取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各镇(街道)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落实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产业招商工作专班机制,工作专班下设统筹协调组、产业基金组、农业招商组、制造业招商组、服务业招商组、文旅招商组、要素保障组、营商环境组、专家评审组和项目评审组10个工作组,做好从项目分析论证、考察洽谈、评审签约、落地建设、竣工投产等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镇(街道)要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纪律,积极为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服务。县委目标绩效办、县政府办督查室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对招商项目重视不够、督促协调不力、服务不到位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招商引资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