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提升耕地地力。
二、明确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农村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明确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针对资金管理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他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享受补贴农民的社会保障卡。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镇(街道)、村、组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留存财政专户管理。镇(街道)、村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五、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
镇(街道)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村、组、农户上报补贴面积并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全部农户申报完成,村公示后;镇(街道)审核汇总并公示,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补贴面积后,上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的面积作为今年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二)完善补贴信息管理
各镇(街道)要建立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
(三)时间安排
1.4月30日前:面积申报核实阶段。由村组织村民小组、农户申报补贴面积,并录入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上报补贴面积核实后,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5月1日—5月6日:面积报送阶段。报送材料包括:《***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表》纸质表和《***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增减明细表》电子版,审核表需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
3.5月7日—6月5日:审核、公示阶段。县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后,镇(街道)、村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资金明细表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6月6日—6月30日:资金兑付阶段。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兑付到农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且时间紧,各镇(街道)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扎实抓好关键环节,不折不扣落实好相关政策,做好兑付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采取板报、广播电视、微信、会议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同时,要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确保数据真实。村在申报补贴面积时,要逐户核实清楚享受补贴农户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社会保障卡、补贴面积等关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镇(街道)要对补贴数据核验和现场抽验,并对补贴数据真实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制度管理
1.严格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耕地地力保护”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到农户。
2.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面积申报核实阶段实行镇(街道)、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面积增减情况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发放阶段实行县、镇(街道)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都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
3.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引起的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让群众理解认可。
(五)加强监管,严肃纪律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