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九)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八)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四)至(八)项资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一、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三、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办理还应出具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