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11家取水单位(名单附后)的取水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现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