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县级及乡镇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44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43个)
1.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
2.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井研县财政局
4.井研县民政局
5.井研县自然资源局
6.井研县公安局
7.井研县教育局
8.井研县交通运输局
9.井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井研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11.井研县医疗保障局
12.井研县行政审批局
13.井研县统计局
14.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15.井研县应急管理局
16.井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井研县司法局
18.井研县农业农村局
19.井研县审计局
20.井研县消防救援大队
21.井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2.井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3.井研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4.井研县水务局
25.井研县气象局
26.井研县国家保密局
27.井研县档案局
28.井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9.井研县研城街道办事处
30.井研县宝五镇人民政府
31.井研县马踏镇人民政府
32.井研县三江镇人民政府
33.井研县竹园镇人民政府
34.井研县门坎镇人民政府
35.井研县集益镇人民政府
36.井研县纯复镇人民政府
37.井研县研经镇人民政府
38.井研县周坡镇人民政府
39.井研县镇阳镇人民政府
40.井研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41.井研县千佛镇人民政府
42.井研县高风镇人民政府
43.井研县东林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
井研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井研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