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胡洪军、何胜蓉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公告
井不动产登公(2025)122号
因人民法院法律(2025)川1102执恢151号之二文书裁定,需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我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川(2018)井研县不动产权第0003999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公告作废。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