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走好“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四川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井研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补贴额标准执行。
(三)补贴数量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设置上限,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15台(套)/10万元/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35台(套)/30万元/年。
除上述补贴限额外,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额超过部分综合研判,按照乐农〔2024〕105号执行。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及时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补贴资金申请及受理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1.申请。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需携带全价购机发票、居民身份证明向户籍或生产经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价购机发票、经营组织开户行账号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应到县农业农村局先行办理牌证后通过手机下载农机化服务APP自助办理申请业务。
2.受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审核购机对象及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登录“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录入申请人和补贴机具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盖章),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留存;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3.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4.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四)购机核实及信息公示
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对补贴机具真实性进行全面仔细核查,核实内容包括机具永久铭牌上的生产企业、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含字母、阿拉伯数字)、发动机号(含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信息是否与《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全价发票内容一致;留存核查照片,填写《农机购置与应用核查表》,并按表内要求签字、盖章。带机申请补贴的,可在申请时完成机具核查工作。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以监管部门核验为准,不再进行单独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
以上相关核验工作在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形成批次结算报补资料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县财政局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兑付到购机者社保卡“一卡通”账户或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对公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组织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实时监控系统中申报补贴信息,组织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开展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专栏,及时公开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负责补贴实施情况调查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信息,确认补贴对象、核实补贴机具、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流程及时办理补贴申请,按时将购机户报补资料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同时留存备用备查。
七、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
加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人员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强化信息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政策公正、公开、透明实施,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网络、广播、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四)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集体决策、投诉处理等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行风政风建设,强化政策实施的监管。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业农村局咨询举报监督电话:0833-3730120 ,县财政局咨询举报监督电话:0833-3711977。
附件:1.乐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__年度___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乐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 灌溉机械
4.1 微灌设备
4.2.1 微喷灌设备
4.2.2 灌溉首部
5. 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脱粒机
5.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 玉米收获机
5.1.5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花生收获机
5.2.2 油菜籽收获机
5.3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 叶类采收机
5.3.2 果类收获机
5.3.3 根(茎)类收获机
5.4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5 收获割台
5.5.1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 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7.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 秸秆压块(粒、棒)机
9. 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 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 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散装乳冷藏罐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5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 水产养殖机械
13.1 投饲机械
13.1.1 投(饲)饵机
13.2 水质调控设备
13.2.1 增氧机
13.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5.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2 碾米机
15.1.3 粮食色选机
15.1.4 磨浆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 油菜籽干燥机
16.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洗机
16.1.3 水果打蜡机
16.1.4 果蔬干燥机
16.1.5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杀青机
16.2.2 茶叶揉捻机
16.2.3 茶叶理条机
16.2.4 茶叶炒(烘)干机
16.2.5 茶叶清选机
16.2.6 茶叶色选机
16.2.7 茶叶输送机
17. 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 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 剥(刮)麻机
18. 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履带式拖拉机
19. 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轨道运输机
20. 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 加温设备
21.1.2 湿帘降温设备
22.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 平地机
附件2
___年度___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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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 (镇) |
所在 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 品目 |
生产 厂家 |
产品 名称 |
购买 机型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台) (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元) |
单台补贴额(元) (元) |
总补贴额(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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