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井市监罚字〔2021〕12号
当事人:井研县世纪鲁班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321N86Y
住所:井研县研城镇研溪巷64号附5号
经营者:贺** ;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16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研溪巷64号附5号井研县世纪鲁班建材经营部经营的装饰板材进行抽样检验,样品名称: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商标:可可多;规格型号:2440*1220*17mm E1;生产商:临沂市兰山区峰威板材厂。
2020年10月30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JCA120Z01062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将该《检验检测报告》及告知书邮寄给当事人。根据该《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含水量不符合GB/T 34722-2017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 18580-2017标准”。
2021年1月11日,我局接到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经销企业的查处通知》(乐市监函[2021]4号),要求我局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备样的2块装饰板材予以扣押。
当事人井研县世纪鲁班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井研县世纪鲁班建材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井研县研城镇研溪巷64号附5号开展五金、建材销售、木质板材加工的经营活动。
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在生产厂商临沂市兰山区峰威板材厂以*元/张的价格购进了30张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采购金额共计*元。该装饰板材于2020年10月30日被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含水量不符合GB/T 34722-2017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 18580-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系个人经营,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和台账,上述不合格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的经营情况以当事人自述为准。当事人称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止,涉案不合格的装饰板材被抽样人员购样3张,备样2张存放于当事人处,剩余25张均已对外销售完毕,购样及销售价格均为*元/张,销售收入共计*元。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装饰板材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9月16日《现场笔录》1份2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份1页,《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乐市监函74号)1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抽样事实和抽样过程的合法性;
证据二、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JCA120Z01062《检验检测报告》1份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对备样在当事人处的不合格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送达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何*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上述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的经营情况和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共2页,证明该检验机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经销企业的查处通知》(乐市监函[2021]4号)1份2页,证明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我局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证据。
2021年3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井市监告罚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井研县世纪鲁班建材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用于备样的不合格装饰板材(浸渍胶膜纸饰面木工板)2张;
二、没收违法所得50元(伍拾元整);
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农业银行井研县分行
帐户:井研县财政局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1年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