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幼儿园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内有部分河沙、砂石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20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相关法律链接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