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有以下特点:
一、“费”改“税”,实现税负平移
我国1979年确立排污收费制度,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种情况,《环保税法》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二、减税、免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环保税法》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减税。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企业少排污少缴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二是免税。规定对农业生产排放、流动污染源排放等5项情形暂予免税,通过以上措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三、收入归地方,提高地方环保积极性
为鼓励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积极性,《环保税法》明确,中央不再参加收入分成。现行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以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将全部归地方,具体税额也由省级政府制定。对现行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国家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额既有上限,又有下限。费改税后,征收部门将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考虑到企业排污监测的专业性,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保税法》规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保部门依法监测管理企业排污,和税务机关定期交换纳税资料。
四、加大投入,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环保税法不仅在依法治国层面意义重大,也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此前,排污费征收后实行专款专用,收到的排污费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用于污染防治等工作。《环保税法》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而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利用税收杠杆,倒逼企业减排。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二是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同时,环保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加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