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卫健医罚〔20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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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xxx,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井研xx诊所主要负责人,住址: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x号 ,电话:xxxxxxx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6日10时28分对你诊所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1)你诊所门诊日志登记簿登记有就诊患者xxx、xxx、xxx、xxx采取中医诊疗技术处理内容,医师签名为xxx,(2)你诊所门诊日志登记患者就诊日期混乱、患者基本信息未填写、“医师签名”栏未签字。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对井研xx诊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2.井研xx诊所医师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对井研xx诊所医师xxx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4.井研xx诊所医师xxx《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5.井研xx诊所医师xxx《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6.井研xx诊所门诊日志登记簿复印件3张;
7.井研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8.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
在调查你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2-1102),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我局认为你:(1)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给予你行政处罚。(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给予你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27日在井研xx诊所诊断室向你送达了井卫健医罚告[2022]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1)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玖拾元正(¥890.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2)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玖拾元正(¥890.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中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井研县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盖章)
2022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