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具有乐山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或个人,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 未持有我市户籍,但因嫁娶、就业、创业在我市长期生活,并持有乐山市居住证的外地人口,可以在我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4.失去联系且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去联系原则上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无果书面材料为准,公安机关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相关材料的,在经济核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中经调查核实确属事实失联状态的,可认定为失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