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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载时间:2015/8/12 10:18:43     点击次数:4673   信息编辑:井研县司法局

 

井研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井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考核工作

 

 

各乡镇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各部门推进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井研县委关于依法治县的实施意见》(井委发〔20145号)精神,按照《井研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井法组〔201410号)要求,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考核工作,规范法律顾问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依法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各部门法律顾问。

二、考核内容

法律顾问从受聘之日起至20141231期间的下列事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承办聘任单位的委托事项的情况;
  
(三)为聘任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的情况;
   
(四)在聘任期间受聘任单位、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五)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
  
(六)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履行聘任单位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法律顾问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代理聘任单位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明显失职的;
   
(三)法律顾问已审核把关的行政文书、合同文书及程序规定,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败诉的。
   
四、考核程序

(一)由各单位通知本单位法律顾问填写《法律顾问考核表》(见附件)。经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出具考评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送聘任单位。因机构改革合并等发生变化的,由原单位负责通知法律顾问填报,聘任单位栏填报原单位名称,加盖新成立单位公章(或原单位章)。

(二)聘任单位对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县依法治县办。

(三)县依法治县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综合聘任单位考核意见后,出具考评意见,并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的工作情况书面函告所属执业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考核工作,把考核法律顾问工作同推进依法治理、规范服务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对照考核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出具考核意见。

(二)按时报送资料。请各乡镇、各部门务必于201512618:00前向县依法治县办报送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考核表》。

(三)规范管理。为规范乡镇机关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各乡镇应及时调整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限原则上与乡镇机关法律顾问期限保持一致。请各乡镇务必于201513018:00前上报村(社区)法律顾问协议原件(一份),并按要求建立工作台账。

 

附件:法律顾问考核表

 

 

井研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井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井研县司法局

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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